(2018年11月2日第九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制定原则
(一)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文化厅批准后实行。
(二)分支机构代发展的会员会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10元/年
(二)团体会员
①普通单位:400元/年
②理事单位:800元/年
③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
三、收缴办法
所有团体会员会费和省(部)属单位的个人会员会费直接向省学会缴纳;省学会委托各市学(协)会收取所在辖区个人会员的会费,各市学(协)会可将收取会费的50%留用于发展会员和代收费用。省学会秘书处每年第一季度收取。
(一)个人会员会费
1.个人会员所在单位已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则免收其个人会费,个人会员所在单位未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则按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2.个人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一届四年,如届中入会者按实际剩余年限缴纳,中途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届中会员个人所在单位加入省学会并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个人已交的个人会员会费也不予退还。
(二)团体会员会费
1.团体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也可选择每年或两年一交。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即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
2.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中小学图书馆(室)可以免交团体会费。
四、会费用途
本会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编发各种资料,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支出以及学会日常运营所需费用。
五、监督管理
1.省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省学会财务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3.省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会费由省学会统一管理。
5.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浙江省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