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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2009年7月8日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27 点击量:4245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2007年10月8日)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机构
(一)中国图书馆学会(简称全国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实行。
(二)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事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二、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20元/年
2.学生会员(试行):5元/年
3.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事业团体会员
①普通单位:500元/年
②理事单位:1000元/年
③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注: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即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政府部门及特殊情况除外。事业团体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交纳,一届4年。)
2.企业团体会员
①普通单位:5000元/年
②理事单位:30000元/届
三、会费收缴办法
(一)个人会员会费
1.全国学会委托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代为收取本会普通会员会费。
2.分支机构负责收系统内北京地区普通会员会费,地方学会负责收所辖地区普通会员会费。
3.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将所收会费的1/2自留,作为《工作通讯》等的联络费,1/2交全国学会。
4.学生会员会费直接交全国学会。
5.个人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按届交纳,但同一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会员交费年限应统一。
        (二)团体会员会费
1.全国学会当然的事业团体会员和直接发展的企、事业团体会员会费直接交全国学会。
2.分支机构发展的事业团体会员为全国学会会员。会费可先由全国学会收取,也可先由分支机构收取。其中会费的80%归分支机构作为业务活动经费,20%归全国学会作为会员证书、《工作通讯》和事业发展金。
3.团体会员会费按届交纳。
四、会费用途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编发《工作通讯》和各种资料,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支出。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全国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全国学会财务转账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3.全国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分支机构每年向全国学会提交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4.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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